分享會計財稅籌劃之根據消費稅的納稅籌劃
12. 自產自銷自購消費品的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構思
依據《我國消費稅暫行規定》第7條的要求,經營者自產自銷自購的應納稅額消費品,依照經營者生產制造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測算繳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依照構成計稅價格測算繳稅。
推行從價定率方法測算繳稅的構成計稅價格計算方法為:構成計稅價格=(成本費 盈利)÷(1-比例稅率)
推行復合型記稅方法測算繳稅的構成計稅價格計算方法為:構成計稅價格=(成本費 盈利 自產自銷自購總數×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消費品的全國各地均值成本利潤率如下所示:
依據《我國消費稅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要求,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就是指經營者或是代收代繳扣繳義務人當月市場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假如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多少不一樣,應按市場銷售總數加權平均值測算。但市場銷售的應納稅額消費品有以下狀況之一的,不可歸入加權平均值測算:
⑴銷售價格顯著稍低并無書面通知的;
⑵無銷售價格的。
假如當月無市場銷售或是當月未完結,應依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近期月份的銷售價格測算繳稅。經營者可以根據自產自銷自購消費品計價方式的差異來挑選稅賦較輕的申報納稅方法。
現行政策根據
《我國消費稅暫行規定》(國務院辦公廳1993年12月13 日施行,國務院令〔1993〕第135號,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第34次常務會修定根據)第4條、第7條
《我國消費稅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國家財政部 國稅總局第51命令)第15條
《國家財政部 國稅總局有關調節和健全消費稅現行政策的通告》
(國家財政部 國稅總局2006年3月20日公布,稅務〔2006〕33號)
《國家財政部 國稅總局有關對充電電池 建筑涂料征繳消費稅的通告》(稅務〔2015〕16號)
納稅籌劃圖4-12
納稅籌劃實例【例4-9】
某摩托制造業企業只生產制造一種知名品牌的摩托,某月該公司將100輛摩托做為年終獎發放給員工。當月生產制造的摩托的銷售價格為5 000元。當月,該公司依照5 000元的價錢市場銷售了400輛,依照5 500元的價錢市場銷售了400輛。生產制造踏板摩托車的費用為4 500元/輛,成本利潤率為6%,消費稅征收率為10%。請測算100輛摩托理應收取是多少消費稅,并得出納稅籌劃計劃方案。
籌備計劃方案
假如該公司可以精確給予該批摩托的銷售價格,則依照銷售價格明確消費稅的比例稅率。應繳消費稅:5 000×100×10%=50 000(元)。
假如無法精確給予該批摩托的銷售價格,即該批摩托有二種銷售價格, 則應按市場銷售總數加權平均值測算。應繳消費稅:(400×5 000 400×5 500)÷800×100×10%=52 500(元)。
要是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則應當構成計稅價格測算繳稅。應繳消費稅:4 500×(1 6%)÷(1- 10%)×100×10%=53 000(元)。
從而可以看得出,依照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測算稅賦最輕,這就規定該公司完善會計核算制度,可以精確測算該批摩托的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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